《河南省中医药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中医药发展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

2022-06-23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82号公告,正式公布《条例》全文。

《条例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从中医药服务与管理、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多个方面对河南中医药行业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依法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统筹中西医药发展,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条例》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现代化、产业化发展。鼓励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豫产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大宗中药材品种的保护和生产,加强产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扶持豫西伏牛山区等建设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小品类中药材的培育及种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牌,扶持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名录的品种生产,优化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